法制網海口10月13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劉佳 因故意傷害他人,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。剛出獄,為報複他人,竟搶劫殺人練膽。10月11日,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瓊中縣無業人員王積彬故意殺人、搶劫案作出一審判決,以故意殺人罪、搶劫罪判處其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2006年期間,王積彬因與黃某州鬥毆時,將其他人砍傷,為此事王積彬被判刑入獄5年。王積彬對黃某州等人一直懷恨在心,出獄後,從此謀劃伺機報複。
  2013年6月底,王積彬計劃將出租車司機騙至瓊中縣境內搶劫並殺人練膽,並將搶劫的車輛作為對黃某州等人實施報複的工具。
  2013年7月1日,王積彬在澄邁縣金江鎮搭乘被害人王某強駕駛的轎車,與其相識,並預留了王某強的手機號碼。同年7月5日,王積彬決定實施劫車殺人計劃,遂乘坐班車從瓊中縣至澄邁縣金江鎮,途經澄邁縣文儒鎮時,從文儒鎮鳳凰手機專營店購買1張手機卡,準備用於作案。
  同年7月6日上午,王積彬在澄邁縣金江鎮又購買2把匕首和2個車牌套等作案工具,用新手機卡撥打王某強的手機,以租乘王某強轎車去瓊中縣為藉口,謀劃在途中搶劫後殺死王某強。
  之後,王積彬攜帶挎包、匕首、車牌套等作案工具乘坐王某強駕駛的比亞迪轎車,從金江鎮駛往瓊中縣,當車輛行至瓊中縣黎母山鎮水上墟村水泥路口處時,王積彬持匕首威脅王某強,並用腰帶、駕駛座位安全帶和挎包帶捆綁王某強雙手,將王某強控制在後排座椅上,接著用車牌套套住轎車車牌。
  然後,王積彬駕車駛往白沙縣方向,途中欲選擇僻靜地點殺害王某強未果。王積彬又用王某強的腰帶捆綁王某強雙腳,用毛巾堵住王某強嘴巴。
  當天下午14時許,王積彬駕車至瓊中縣加釵農場5隊一魚塘旁空地處,用匕首割斷副駕駛座位安全帶,用安全帶套住王某強頸部,將王勒死在轎車內。
  隨後,王積彬駕車至加釵農場10隊2號橡膠林段空地,將王某強屍體搬至汽車後備廂里,並拿走王某強放在車內的現金1500餘元。並於當晚,開車到瓊中縣縣城環城東路路段,將王某強屍體埋在公路左側斜坡下。
  同月11日,王積彬將搶來的王某強轎車抵押給王某德(另案處理),得款12000元。破案後,該轎車已被追回發還給被害人王某強的妻子。  (原標題:男子因砍人入獄 獲釋後為報複搶劫勒死曾經被害人拋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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